各區(qū),、縣(市)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,各企業(yè)集團(公司),,各有關單位:
根據黑龍江省政府《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》(黑政明傳〔2015〕3號)的要求,,對我市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。現就發(fā)布執(zhí)行最低工資標準相關事宜通知如下:
一,、哈爾濱市最低工資標準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
(一)全日制最低工資標準(含個人應繳納的“三險一金”)
1,、哈爾濱市區(qū)(不含呼蘭區(qū)、阿城區(qū))為1480元/月,;
2,、呼蘭區(qū)、阿城區(qū)為1270元/月,;
3,、雙城區(qū),、五常市、尚志市為1120元/月,;
4,、巴彥縣、延壽縣,、木蘭縣,、通河縣、賓縣,、依蘭縣,、方正縣為1030元/月。
(二)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(含用人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(yǎng)老保險和基本醫(yī)療保險)
1,、哈爾濱市區(qū)(不含呼蘭區(qū),、阿城區(qū))為14.2元/小時;
2,、呼蘭區(qū),、阿城區(qū)為11.5元/小時;
3,、雙城區(qū),、五常市、尚志市為10.8元/小時,;
4,、巴彥縣、延壽縣,、木蘭縣,、通河縣、賓縣,、依蘭縣,、方正縣為10元/小時。
二,、調整后的標準從2015年10月1日起執(zhí)行,。
三、各用人單位應嚴格執(zhí)行《最低工資規(guī)定》(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)及時向本單位勞動者公示所在地區(qū)最低工資標準,,確保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,,提供了正常勞動,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,。
四,、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加點工資,中班,、夜班,、高溫,、低溫,、高空,、井下、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(huán)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,,以及法律,、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不計入工資總額的福利待遇。
五,、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加強對最低工資標準執(zhí)法情況的監(jiān)察,,嚴肅查處用人單位違反最低工資標準的行為,切實維護低收入勞動者的合法權益,。